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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在2010年向国知局提出“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但由于外观设计中包括“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原申请被国知局审查部门驳回。苹果公司不服,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但复审委仍然维持驳回决定。
该事件的转机发生在苹果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复审委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结果,高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详情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行政判决书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4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件也引起专利审查部门,专利代理人,企业专利管理者等众多业内人士的热议。
是否包括通电图形界面的外观设计都不应该授权?
如何看待法院对于专利审查内部规章的重新理解?
司法的终局性该如何理解?
张学军法官将对此案发表大胆的个人观点,点评和解析法院的审理思路,为学员理解与图形用户界面有关的外观专利的确权,指明了方向。
本对话适合3-5年的知产工作者。
theeastlake
感谢分享
IP拽小六
2014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牛~
有余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