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虑到维权环节,多数软件专利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结合美国在证据开示(evidence disclosure)方面的较为严格的要求(相对于中国司法,这可能对原告 / 被侵权方更有利)——则在软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美国申请的撰写和中国案的撰写在权项构思、措辞行文等实务方面,对代理人存在何种不同的要求?实务上存在什么较大的差别、拿捏尺度的不同?
实问题1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因为不了解中国的取证,所以我没法去评论中国取证方面的问题,我来说一说美国方面的吧,美国方面是这样的,首先你提请诉讼的时候吧,你的complain他要求举证的职责非常低,现在当然趋势是要求你提供越来越多的证据,但按照最传统的老派做法,你只要有一个ledge就可以了,你只要就是说我声称这个人侵犯了我的专利权,然后你拿出一个对方的产品也好,你有一个权利要求,然后你做一个很粗糙的对比,可能就够了。因为从法院的角度上来说,它不会在这个阶段对你进行很细致的分析,这是一。
第二呢,他要给原告足够的机会去取证,去证明它,所以只要你提出一个比较浅的证据,他就可以立案。那么一旦立案,法律程序的枷锁就套在被告的身上,那么原告就可以通过各种各样取证的手段来挖掘你公司内部的证据,他会根据诉讼的大小,如果诉讼大的话,咱们想象一个最大的诉讼,它会挖遍你所有的角落。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软件的撰写,首先你不用担心说,你比如说我撰写一个平台内部的软件算法,似乎从表面上,你看不到一个取证多大的机会,大家不要有这方面太多的心理负担,因为诉讼程序一旦起来,你自然而然就会调用对方的源代码,然后你找专家证人,你找那个律师,去看这个源代码,然后做评判,只要撕开一个小口子,立刻就挖进去。
另外一方面,大家也要注意,在写的时候尽可能地让取证变的容易,比方说如果你的这套算法有任何一个外化的表现的话,比方说他有一个界面上的显示,大家最好向外化上去发展,你把你外化的表现写在你的权利要求当中,这样的话,方便你在诉讼一开始进行判断的时候,比方说你做一个evidence of use,比方说你在complain当中做这个权要的各方面的对比,这就比较方便。所以外化我认为是比较关键的一点。
权项构思、措辞行文等务实方面对代理人存在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要求我说过,中国代理人到底怎么写,其实我是不知道的。务实尺寸存在什么较大的区别,拿捏尺度的不同,那么我是不是回答了你的问题呢?
2、中国新专利法修改之后,针对【软硬结合】的发明方案,已经做出了向美国法规靠拢的调整——据您了解,中国与美国针对软硬结合方面的最新法规中,依然存在哪些较大的不同点,以及针对这些不同点,代理人在撰写实务中应该注意什么? 针对旧的中国专利法中的(与方法的步骤对应的)软件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在进入美国的申请中,是否还需要保留?
这个吧,我不是中国律师,那么我对中国新的专利法颁布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这个问题其实我没法回答。
我在撰写当中,我在我的PPT报告当中提到了中国撰写和美国撰写的不同点,如果大家注意的话,然是说我对中美的权利要求撰写写法做对比,但其实我从来没有谈过中国撰写什么地方对和不对,因为我知道中国那方面的撰写它用于什么。
比方说,这个都有他自己特定的模块使用,都有他自己特定的原因,是适合中国申请国情的,但是如果你把同样的写法带到美国,那么就不适合了,我从来都是强调美国这一侧,对中国这方面的专利法,我其实是不太了解的,所以这个第二个问题呢,不好意思,我没法回答。
3、软件专利与硬件 / 机械领域专利相比,在发明点分析等撰写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较大差别点有哪些?
首先我说一下共同点,然后再说差别。权利要求的共同点,以美国的撰写为例,它都是通过相对的抽象和简化,来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而美国专利法说只要你现在在权利要求中的描述或者用词,在技术说明书当中有支持,就是所谓的support,就可以来申请你的保护范围。这个和中国申请来比,据我所知,它差别还是很大的,我听说中国专利法的这个保护范围,其实是非常窄的,你用词的自由度还是很小的,怎么样去形容一个申请分析,形容某个特点,但是美国专利法其实有很大的自由度。举个例子,如果我发明了一个电灯,发出的是可见光,那么我的权利要求就可以写成什么,可以写成我发明了一个电磁波的辐射仪,那么电磁波的辐射仪很显然要比电灯的这个(范围要广)……它囊括了电灯,可见光是电磁波,但是X光也是电磁波,红外线也是电磁波,所以如果假定我说X光发明的是电磁波辐射仪获得授权的话,那么后续的人发明X光机,发明红外线的加热器,都相当于侵权了,所以它是这样一个特点。基于这个特点,那么在权利要求撰写的时候,你就可以适度的去抽象,去扩大你自己的保护范围,那么软件在抽象这个能力上,和硬件相比,它要强很多。我们都知道几个算法它可以叠加组合,都可能完成,对吧,一个算法可以把它具体地说,我具体步骤是怎么样处理的,你比如说神经网络,多少层的神经网络之间怎么搭建这个神经网络,这都是具体结构。我也可以把它抽象出来说,我第一个模块是一个CNN,我第二个模块是一个循环神经网络等等,它相互搭建组建非常容易,相互描述你也可以从多角度进行描述,但是机械结构就比较难,要固执的多,你说明一个齿轮的结构,说白了,你大概也只能说这个特点,一个圆形上面带齿,然后齿所具有的弧面,它有可能是个渐开线,你大概能说的,抽象度要差很多。那么这是我个人觉得第一个最大的不同点,它带来的结果其实还是很明显的。就是说机械结构,你可以非常扎扎实实地描述它的结构,非常具有实体感,而软件类的这个描述,你总不能说我用的是C语言,然后我第一行用了什么,第二行用了什么指针,第三行用来指向内存的某一个地址、分区,这些完成一个功能的话,完成一系列动作的话,你所用的词语太过抽象,抽象到恐怕一般人都无法理解。所以软件行业的权利要求,它使用的手段,描述往往都是一些功能型的描述,叫做functional description,但是fuctional description它带来的潜在问题就是什么?就是第一是它过于抽象,第二是它没有交代真正的实体,然后导致说它很虚,写的非常虚,这也是为什么我在里面,大家如果理解Alice 101 rejection,你真正理解它的精髓的话,就是因为软件行业没法写到那个实处去,或者很难,导致说所有写的看起来在某种意义上解释都是一个抽象概念,有很多数学的成分在里面,这是在语言上的不同。
那么在实际审阅结果、审查结果上,机械结构因为结构化、实体化,可视性强,所以现有技术的选择相对地来说直观,而不同现有技术把它结合在一起,来证明显而易见性要困难一点。比方说我有这样一个结构A,上面的结构类似于结构A,下面的结构类似于结构B,但是这两者其实是不相容的,你如果找到仅仅是揭示我结构A的这样一个对比文件,然后又仅仅揭示我结构B的对比文件,你说我把这两个结合在一块就能披露或者是指向你现在的发明,那么我很容易找到一个argument说,你说的这两个结构,把它结合在一起,它不能够成功地拼接在一起,一个大个的螺钉和一个小个的螺母之间就不能拧在一起,这是非常显而易见的,就是在机械结构的这种审查当中,你可用的argument就会非常多,但软件就不同了,软件因为你写的虚,所以各个要件的组合非常随意,那么审查人员也可以很容易找到一个申请,申请里面说了你这个要件似是而非,那么它就说我就可以combine,你很难去argu说它不能去combine,因为本身软件的特点就是适用性、兼容性很强,我想这是我的一个体会,对问题三的体会,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后续的问题,暂时我先回答到这儿。
但是这样抽象会不会容易导致不可实施了呢?
抽象不能导致不可实施,因为你抽象仍然描述的是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但是对实施例本身,它确实有一个enablement的要求,那么这个enablement的要求在软件这个角度上来说,其实这个要求是比较不是特别容易去证明,因为软件大部分来说都是一个数学的概念在后面,然后进行一些软件上的实施,我们知道计算机可以把绝大部分的数学概念都进行实施,所以这个enablement实际上是在、至少在审查阶段,它几乎不是一个问题。机械结构相对就比较容易判断,说你这个东西,如果发明一个永动机,很显然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我用一个极薄的薄片,然后我支撑一个巨大的重量,那么常识也告诉我们,这东西会折断,相对来说更加直观化一点。如果三没有其他的问题,我就来回答四。
4、去年专利审查指南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修改,是不是向美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看齐?这是不是与中美两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有关?
那么这还是中国的专利审查指南,我并不了解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它的具体的趋势和变化是什么,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不知道,所以question 4还是不能够回答。
5、请问措辞和形式的重要程度是否有被律师有意无意夸大?
这个有点尖锐哪。
这样说吧,我可以说措辞和形式的重要性,几乎是最重要的,所有的问题最后都归结于落在纸面上,你的文字,否则口头叙述很难举证,落到文字上的是最容易被举证的,白纸黑字嘛。
那么为什么我说措辞的形式和它的重要程度无比的重要呢?因为如果你措辞不注意的话,你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这里面是有若干案例的,我们首先说一下,你最后在维权的时候,来判定你告别人侵权或者判定你这个权利要求有效无效,以及它的保护范围是靠什么呢?靠的就是你写出来权利要求,文字上能够覆盖哪些内容。
当然这个文字并不是说无限制的去解读,文字的解读是这样的,首先呢,它是根据你的说明书description里面,如果你有特别的定义的话,那么它根据这个特别定义来定义。
比方说我认为determin,或者我认为calculate它是一个有限定的,有条条框框限制的具体工作,那么你把determin这个词或者calculate这个词放在权要当中,那么它的理解就按照你的说明书description来理解。如果你是个机械结构,你说我这个是shapt(轴),但是我这个shapt断面是方形的shapt,那么长方形的shapt就很有可能不在你的保护范围之内,圆形断面的shapt很有可能就不在你的保护范围之内,这是你有明确的defination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它对单词的理解就会依靠就是所谓的plain language,大家去查字典,如果你这个shapt一查字典等于是一个圆柱体,ok,那你这个shapt就被理解成圆柱体。有些时候某一个词的理解,可能就不是那么清晰,那么这个词它可能对整个发明点的保护会产生翻转性的影响,那么这个词就会什么?
就会拿到法官那儿,法官做一个评判,说到底他应该怎么解释,这个叫做Markman hearing,可能很多人都听过这个词Markman hearing。我举个例子,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形成一个案例。
就是说我记得它是说电视机的像素,但是我把它抽象出来,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因为原来那个权要到底怎么写的,我有点忘了,我们就说权要里面他说:A cup, comprising a container, and a handle. 好吧,我有一个杯子,上面有一个容器,再加一个把儿。那么我这个a cup,到底是one cup,还是one or more cup,a这个词就成了一个关键词,a到底是one的意思,还是1或者更多?
那么有实际案例,这个法院就说a cup代表的是one or more,好吧,大家注意到没有,当你用了a cup的时候,它是one or more,那么我们看,我如果再继续写,说A cup, comprising什么什么,the cup is in cylindrical shape比方说我再加了一句,那么我后面加了若干个the cup…, the cup…,我说我这个cup本身是一个柱状体,那么你后续用的是the cup,你没有说the cups,所以这个a cup马上就变成了单数,你说的就是一个cup。
所以在这里面很细微的用词会直接导致你保护范围的翻转,大家一定不要以为是律师在夸大其词,用词是律师这个行业的生命,所有一辈子的修养可能都在遣词用句上。好,这是第五个问题。
6、请问老师最近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在审理软件案子 101 方面有什么变化?相应的,再撰写方面如何应对?感谢。
这个我实在是没有办法给出各位有实际意义的建议,确实不断地有案子在出现,就是说在渐渐形成一个所谓的安全港(safe haven),比方说去年的(Infish vs microlsoft),今年比较著名的叫做Talents, Microl都是,就是说它在一些软件申请上,开辟出了一条一条的,说在这种情况是可以的。
但是呢,到目前为止,没有形成一个理论,它都是个案,比如说是Infish,Infish它说你这个软件通过他这个数据结构的某种特别的设定改进了计算机的应用,improve the function of the computer,但是你下一个软件不见得你有同样的argument,他没有说他能够总结出一条定理,说只要你能套上这个定理,我现在就可以摆脱101的困扰,DDR Forlings也是一个著名的案子,他说他有一个具体的实施,最后法院判定说,我记得好像是Riman Lee判的,他是说我这个具体实施它是适用于互联网时代,在Post in Genet Airing出现的。
那么这些问题,放在你的argument上,审查员是不吃这一套的,然后根据PTO出现的审查员指南,也不断有新的例子出现,基本上都是对这个软件申请进行围堵的,很少有对软件申请能够提供有效帮助的。我本人跟业内的资深的律师,跟PTO资深的审查员都进行过多次交流,基本认为其实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是无解,大家只能自求多福,你唯一能做的是尽可能地往硬件方面上去靠,多说一些硬件结构,然后不厌其烦的去说很多结构上的东西,比方说如果你是一个平台,那么你加入一个GPS系统,你把GPS整个电路给拆了,挨个说一遍,很有可能审查员就说避开了101。
但是一方面,你的软件和平台上,你可能跟GPS就采了一个样,然后你去说GPS说那么多,很有可能很容易让你的对手规避设计;另一方面,可能干脆和GPS就没有什么关系,就是从我个人的体会上来说,我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答案能够提供给大家,非常抱歉。这是问题六。
7、请问老师,权 1 中的 so that 是用效果限定方案吗?如果是,so that 限定的方案在后续侵权的时候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比如,侵权产品与权 1 的方案相同,但未达到该效果。
这是一个好问题,我在举这个例子的时候,因为那是我改的一个例子,我并没有想那么深,我在组织这个PPT的时候。那么既然你提出来了,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就是说so that它到底是不是效果,其实要两说,我们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那么如果我说我摆出这样一个角度,这个角度so that带来的效果是我的超声波,我不能翻译成带来效果,so that超声波进入这个物体的表面,然后在内部形成一个非常独特的反射或者折射,或者是怎么样迭代方式,然后它出来的话,能够直接对应上我那个入口,我那个接收条的入口。
那么这个时候我这个so that实际上是反向对我的角度做了修饰,因为我知道其他的角度不行,只有这个角度会带来这个结果,那么它对这个角度的限定条件是有效的。在PTO,在美国专利法当中有这样一个普适的概念,它以不同的形式的出现,但它基本的底层思维是一样的,就是说当你这个修饰对你前面修饰的那个部分,能够产生结构上的变化不同的话,那么你这个修饰就是有效的。无论你的形式上看上去是extended use或者是non-limiting等等,这都没有关系,我们看实质,你这个实质是不是对你前面修饰的那个玩意产生了有意义的、有成效的结构上的影响。
我举一个例子,我跟很多人讲课的时候举这个例子。比方说我现在的权利要求主体是水H₂O,a matter, a device comprising H2O, where is …,这个H₂O是怎么来的呢?是蒸馏来的。我第二个权要写的是a matter H₂O,然后它是通过什么?它是通过18层的过滤,对自来水过滤得到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看看,无论是你蒸馏来的,还是你对18层水过滤,你得到的都是H₂O,你不会对这个H₂O本身的结构产生影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后面你无论修饰什么,对它的结构没有影响,而你恰恰claim的就是H₂O,所以后面是non-limit,但是我现在说我是矿泉水或者说是饮用水,我是一个饮料,我这个饮料制备方法是通过自来水蒸馏之后得到的,通过化学,我知道它八成就是一个纯净水。
还有另外一个说,我是一种水汽的饮料,它是通过什么?它是通过对自来水经过18层过滤得到的,那么我这个水里面可能存有微量元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权利要求可能就不是同一个东西,后面的限定对你前面所claim的这个饮料,它的结构、它的实质会产生影响,那么这个修饰就是有效的。
所以反回来说这个so that时,大家不要被这个词所限定,你一定要看我后面说那一大堆的修饰,是不是对我入射的这个角度(angle)产生了实质上的约束性。我希望我回答了你的问题,这是第七题。
8、请教老师,同一个专利,如果国内专利写的不好,容易被无效,翻译申请美国专利时写的比较好,这个情况能用国内的无效专利无效掉美国专利吗?
这是不可以的,因为专利法是有叫做Geo-Restriction(地域性限制),是有你的适用性的,是有地域性的。国内专利无效,不会对美国法院对这个专利进行判定是否无效产生影响,美国法律要依照美国自己的法律来判定无效。
这好比说对于一个软件平台类的申请,那么在美国,可能因为Alice 101就变成无效了,它有不适合的问题,但同样一个一模一样的,翻译成中国专利,可能专利局就批了,因为专利局没有101这方面的限制,这就是第八题。
9、对于分布式处理的计算机系统而言,很难描述逻辑或物理结构,这时候对于方法步骤执行主体或者装置本身而言,有什么描述的好办法么?
我具体不太清楚你说的分布式处理的计算机,因为分布式据我所知,它有几种,其中有一种类似于那种云的,就是说全世界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成为你分布式计算机的一部分。还有其他的是说我自己已经组装好的网络,当然我不确定我是不是理解的对,不管怎么说,你可以对你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本身做一个描述,然后你说我的执行者就是这个,或者更笼统地说,比方说operating step one by this one computer之类的,就是笼统地来说,这样也可以处理,但前提就是说你不受Alice 101困扰的话,你可能都可以这样写。
我不知道是不是回答了你的问题,总的来说,你可以对执行主体进行一个描述,或者你直接说我这是一个分布式的计算系统,分布式的计算系统是属于现有技术,对吧,审查员其实自然而然就知道这是一个分布式的处理系统,然后你可以在从选当中说,分布式系统,我的设计有些独特之处,你可以把它说出来。
10、请问老师,第 32 页幻灯片中提到的网址(论坛)是?
http://www.intelproplaw.com/
11、老师,想问下如果 for 后面的内容对审查不构成限定的话对侵权构成限定吗?
也不构成,因为这本身就是extended use嘛,还是我刚才说的,for只是一个比较具有,相当于是一个小红旗,你看到for,你应该警惕它是一个extended use,但是for也有可能接了这样一个限定条件,对你前面真正权要的标的物产生有意义的限制,如果那种情况下,for后面接的这个短语就不是extended use,但是如果能够判定它是extended use的话,就好像说我有阿司匹林,我是用来干嘛呢?我是用来治疗降低血黏度的,那么这个时候几乎可以肯定它就是一个extended use,它是不具有这个限定性的。
12、对于美国 IDS 文献的提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
好问题,其实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简言之,只要你意识到它可能是贴边,你就把它交上去,只要你的发明人意识到贴边,你就交上去,大家不要去隐瞒,甚至不要去做一个判断说,唉呀,我这个好像不贴边,我自己内部讨论一下吧,然后出一个文件说,我们认为它没什么用处,你还是把它递交上去,我确实遇到过这个问题,发明人意识到有这么一篇文献,然后对他的律师说,你去递交吧。然后律师内部有一堆邮件讨论这个现有文献,就是说我这个到底是不是section in related,最后他们得到的结论是不相关,就没有交。
没有交呢,专利授权了,最后这个专利在进行许可的时候,或者说这个专利将来在进行买卖(transaction)的时候,它就是一个潜在的爆炸点,因为什么?
因为你有一篇貌似相关的,你没有通知专利局,在过去法律下,当时有关递交IDS这一点,当时还是执行很严格的,如果你不递交的话,有可能对方直接说你有dishonesty behavior,就是不诚实的行为。这时候你的专利有可能会 直接被无效掉,以及这个专利后面的子专利,它所有下游专利,都被玷污了,无效,现在这个无效相对来说没有那么powerful,你需要去证明你本身的主观意愿,所以IDS对专利的伤害降低了,但是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是什么?
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是说你虽然没有主观恶意地去隐瞒这个对比文献,但是这个对比文献毕竟被你看到了,而且别人就有机会去提出质疑说这个东西应该交。既然应该交,你就要重启申请,重启这个re-examination,那么re-exam的话,你就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审查员看了之后说,这个确实是有问题,我再看一看吧,结果他就因为这篇文献,对你的权利要求,或者是他认为无效了,你得重新撰写,或者他对你进行其他的鉴定。
所有的这些不确定性,第一,你的买家马上就被吓走了;第二,你有可能本来很有价值的专利,变的没有价值了。所以IDS还是应该重视,有的代理机构不提交A类文件,有的代理机构提交A类文件,你要看是否需要,我认为反正是贴边的,你都交,你可以跟我说有这样的道理、那样的道理,但是我们做律师的替人去服务,我们需要做的是什么?我们需要的是保护对方,尽量地避免那些坑。你有可能说它可能不是个坑,你愿意去冒那个险吗?我们希望客户不要去冒险,走那条康庄大道。这是这个问题。
13、同一个发明点,权利要求里边可以从服务器、终端两个方面分别写权利要求吗?
可以的,你就相当于观察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角度,它带来的结果就是说侵权方是不同的,证据采集各方面都会有些变化。
14、如果 xx 模块, 用于... 被认为是非限定性的 那么应该怎么表达?
你把尽量把它写成结构性的语言吧,如果你能写的话,比方说如果什么什么模块,包括这个元器件,包括那个元器件,那么这个元器件在operation的时候,它在具体工作的时候,它能够干这个,自然而然,就把你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当然有些时候这么做没有那么容易描述,但基本思路是这样,就是你要避开它。
实际在写的时候,如果你仅仅有这些东西,比方说我一个信号处理模块,我用来滤波,那么我们在英文上的语言操作呢,通常用consider to ,如果是硬件的话,你可以把模块改写成process,如果你不是硬件的话,相当于是process用来干这件事情,你把被用来什么东西,把它直接变成一个动作,process在执行我那个指令的时候,我做了这方面的动作,或者如果我硬件结构的话,service consider to做这个动作,这样处理。在101问题出现之前,这样处理都是非常好的、正常的处理方法,审查员都接受的。
15、老师,你好!你提到 for 不构成限定性,那应该用什么词比较合适?
首先这个for我刚才已经说过了,你还是要看后面有没有带限定性的。如果假设你说的这个不构成限定性,那么该用什么词比较合适?
像我刚才说的,你把它转换成一个真真正正有限定性的短语,比方说consider to是我们常用的一个手段,比方说是a electronical circuits,比方说for detect signal,那么你可以说a electronical circuits to detect signal,你如果是to detect signal,那么这个circuit具体做了detect signal这个动作,从语言结构上,它就具有限定性了。
16、李贺老师,您好。刚刚您有讲到权要撰写时应该写上执行主体,这样会不会限制权要的保护范围呢?在中国专利撰写时,我们几乎都不限定执行主体,这样保护范围会更大。例如,获取原始图像的执行主体可以是摄像机,也可以是计算机。
对,这是个好问题。
是这样,大家想一想实际场景,比方说你的客户就是一个摄像头的制造商,他写了一个专利,他的目的就是用来保护他的摄像头,当然了,他也有可能说我的摄像头可不一定是照相机上的摄像头,有可能是手机上的,有可能是计算机上的,有可能是本儿机等等,那么它会保护一个人吗?他会保护一个拿着万花筒的一个小孩吗?他会排除举着望远镜的那么个人吗?
大体上是不会的,所以你只要把你的客体限定好了,它的实操意义其实是不够的,在实操层面上,你肯定是说不能保护全世界,但是在美国法律框架下,你不可能要求说一个保护是过保护。
我们回到Alice案,Alice案实际上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你把一个发明写的过于宽泛、抽象的时候,那么你相当于保护了全世界类似的应用,把别人排除在外,这是不可以的。
数学公式为什么被认为是非专利保护的客体呢?因为数学公式放之四海而皆准,你只要有一个数学公式,那么所有相应的规律都会在这个数学公式的描述之下,你不能保护这个规律,你可以保护应用了这个规律特别的产品或者是流程。
同样的道理放在这儿,说你获取原始图像,如果我整个操作流程用一个人就可以,我获取原始图像,我拿一张照片,这就是获取原始图像,你能够说我这都侵犯你的权利要求吗?如果这是认为被侵权的,我能够用手拿一张图像,拿一幅画,这个事情发生在10万年前,可能人都做过。那么你的获取原始图像这句话本身是不具有专利性的,对吧,所以一定是有一个合理的限定范围放在那里。
【最佳提问】17、请问美国同族申请仍在审查中,中国专利被提起无效,是否应向 uspto 提供该中国专利的相关无效证据?谢谢李博士!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来想一想。是的,你应该提供无效的证据,因为根据Rule 56,应用领域是给你代理,发明人,和发明人相关的人,以及代理人,一系列的相关人员。
当你认为有这样一个 information sumption showly related to futility的时候,那么你应该把这个information去做披露。那么在你这种情况下,中国发生了一件事情,对方提出了无效证据,这个无效证据当然是suption showly related to futility of the us supplication,所以你应该有披露的义务。
18、如果已有一个中国专利在先申请,再准备进美国的时候可以进行您说的那个波导的那个案子大范围的调整独权吗?会不会失去优先权?
我不太明白这个意思,如果已有一个中国专利在先申请,再准备进入美国的时候,可以进行您说的那个波导那个案子大范围的调整独权吗?会不会失去优先权?我明白了,我的理解是说你有这样一个专利,先进行了中国优先申请,然后你做了中国的那个权要的限定,然后你现在把这个中国专利以某种形式或者PCT的国家阶段,或者是巴黎公约,你进入了美国。那么进入美国之后,你的权利要求可以重新撰写,只要你的spec不能动,就是你的技术说明书不能动,但是你的权利要求可以根据技术说明书再重新撰写,没有问题。
然后优先权呢?优先权指的不是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是你这个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是技术披露内容能够追溯到有多远,因为进入美国的披露内容和中国的披露内容只是语言上的内容,实质内容都是一一对应的严格的翻译,严格的参照,对方没有任何的遗漏,优先权没有丢失。
19、请问老师,在审查指南中不鼓励功能性概括式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使用功能性概括撰写的专代不是好专代的,怎么把握这个度?
你是想问审查指南中不鼓励使用功能性概括式的描述,但实际操作又不好写,你要是不用功能性的描述又不好写,那么你怎么样把握这个度?这个其实是一个任何规矩都是人定的,也是人来操作的,每个领域有每个领域的规矩。所以在机械结构的撰写当中,如果你是纯粹是功能性的话,大家对这个非常敏感,但是软件类的话,其实某种意义上,所有的语言都是在进行一个功能性的描述。
像我说的,你很难对一个软件的每一个编程语言都列出来给审查员看,说实在的,发明人自己可能也不知道,他用的都是模块,用的都是C++模块,PACE模块,都是用这种调用的模块。那么实质上是非常困难的,确实,这个问题提的确实很到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软件专利的撰写,功能性语言用的是非常广泛的,一般审查员也不会去拒绝。
20、如果查找别人在审查员引用 Alice 后将审查员说服的文档,老师认为这样的资料在当面对同一个审查员时有帮助吗?审查员会有一致性吗?
没有帮助。为什么没有帮助呢?除非你是同一个申请,你只要是不同的申请,情况就不一样。Alice没有,我做成过两个或三个Alice案,我跟大家说。就是说Alice刚出的时候,我记得我是在2015年拿到了两个Alice书之后,成功的说服审查员。那么这里面审查员,一个是说他自己的随意性,或者是说他自己独立判断的程度非常高;
另外一个,从法理上角度讲,两个事件的fact不一样,当然套用同一套规则得到的结果也会不一样。同样是交通事故,因为你违反了交通规则,那么两起不同的交通事故判决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所以你找到同一个审查员,你用他过去自己说的话来反驳他自己,这个几乎是没有用的。因为审查员过去说的话,对自己现在审这个案子是不具有约束性的,只有他的那个rule是有约束性的。这跟法院系统不一样,法院系统是说法官这个地区的法院,他的先前的判例对他后面的判例是有约束性的,审查员大部分不是律师出身,没有法律背景,所以答案是no。
21、那貌似相关的 IDS 文献没递交 PTO,对方如何证明我有看到呢?
我首先说这里面背后隐藏的是一个侥幸心理,大家千万不要秉持侥幸心理,如果你仅仅是看到了这篇文件,你存在脑子里,世界上没有任何人能够证明你看到了这篇文件,也许是可以的。但是只要存在你的计算机系统里,如果将来如果有诉讼的话,你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说他找不到。
美国的诉讼费是天价的,几百万美元,500万美元说实在的并不算是一个大的,500万美元都花在哪呢?
铺天盖地地压下来,去搜索你的每一个角落。
像我们公司的创始人龙翔博士,他是从美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WSGR出来的,他们律师事务所的风格就是这种压迫式的打法,他会要你提交所有的文件,一个诉讼下来的话,他的需要审阅查找的证据,它的文献数是天文数字,就不是几十万,几百万的概念,有可能千万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你们指望会隐藏掉吗?千万不要,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美国有一整套的工具取证法来帮你把这些东西挖出来,英国的法律就相当于五六百年的历史,是很完善的,大家不要存侥幸心理。
葛豆豆
打卡
葛豆豆
打卡
IP拽小六
希望能讲一讲2019年美国101问题的新指导~
CPUAlex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老师分享,信息量很大
午夜屠猪男
谢谢分享
Jason_Hu
非常感谢老师的分享,中文的撰写貌似与美国撰写相比,严谨性还有待提高啊
IP拽小六
谢谢老师的分享~
熊猫烧香
感谢老师
午夜屠猪男
谢谢老师的分享~
熊猫烧香
谢谢分享
qunyan.kong
打卡
熊猫烧香
谢谢分享!
棕熊专利局
谢谢老师的分享~
午夜屠猪男
谢谢老师
午夜屠猪男
谢谢分享!
994305414
感谢
rd17
谢谢
棕熊专利局
谢谢分享
994305414
继续学习